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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4月18日之前不能收汇的出口企业,小心不能享受退税!
发布日期:2024-04-16  点击次数:961

抓紧啦!4月18日之前不能收汇的出口企业,小心不能享受退税!

广大进出口贸易企业注意啦!根据国家政策,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2016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其退(免)税正式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2017年4月18日之前不能收汇的出口企业,小心不能享受退税!


看点一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应于2017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看点二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看点三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特殊原因包括9种: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注意
企业备案应提供资料如下:

1、不能收汇电子数据及不能收汇申请表一份(企业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生成打印)
  
2、出口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报关单复印件

4、应收账款明细

另外,备案提交的所有文件均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注意:出口货物销售额按FOB价

看点四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重要提醒!!!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完成收汇后,需要在当月或者次月到税务机关进行收汇核销,逾期未核销的企业,若未发生退税,则按增值税免税处理,若已发生退税,则将追缴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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